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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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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昔日的好朋友合伙做生意,结果反目成仇,雇凶报复合作伙伴。1月3日,雇凶者和行凶者分别被万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受害人被迫跳江避难
2006年9月1日晚8时许,“余友198”货轮停靠在忠县玉溪桥码头。一个名叫张林申的人上船,以谈生意为由将货船上的职工徐某引至船头。随即,与张同行的成世平等人即用西瓜刀、砖头等对徐进行砍打。徐见势不妙被迫跳入长江避难,后被及时救起。而当时,行凶者也慌忙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被害人头皮裂创累计长6.5厘米,多处皮肤裂创累计长10厘米,多个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雇凶者竟是昔日好友
后长航公安破获此案并查明,凶手竟是受害人昔日的好友雇请的。原来一个月前,被告人汪光友与被害人徐某因合伙生意产生矛盾。汪遂决定找人报复徐。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汪光友在云阳将这一想法告诉徐的同事刘某,让刘发现徐在忠县上船后给其报信。随后,汪从云阳赶到忠县等候。
2006年9月1日傍晚,汪在接到刘的信息后,遂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张林申,让张找人教训徐,并许诺事后给付酬劳。张随后又邀约成世平等人参与行凶。事后,被告人汪光友支付被告人张林申等人2200元。案发后,张又退出非法所得2200元。
不动手同样获刑一年
被告人汪光友的辩护人提出,汪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并愿意对受害人赔偿。同时,汪与受害人原本关系较好,只是因生意上的误会而产生错误念头,其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处以拘役4个月。
但法院审理认为,虽本案是由朋友之间生意纠葛引发,但所采取的方式的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故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汪光友、张林申、成世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成世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被告人汪光友、张林申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成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所得22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