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冉瑞星)万州区运管处原处长罗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88030元。12月20日,万州区法院以被告人罗斌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斌任万州区长江大桥管理处处长、万州区运管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的工程发包、客运线路牌申领和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春,被告人罗斌将万州区长江大桥的维护、绿化等工程交给王某承建。王为表达谢意,同年5月,先后在被告人的办公室送其价值303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
2003年12月,被告人罗斌利用担任万州区运管处处长的职务之便,批准王某承租出租车一辆。王随后在罗的办公室送其1万元现金。
2004年初,万州某出租车公司经理宋某为解决公司经营的线路延伸问题,向被告人提出请求。随后,宋在临近春节的某天到被告人办公室,送其现金2000元……
起诉书显示,2003年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罗斌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贿赂款物共计9.003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罗斌退清了所获全部赃款。庭审期间,被告人罗斌对其中的6次受贿行为予以辩解,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受贿性质。如宋某送的2000元“拜年费”,熊某给的5000元娱乐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除罗收受的2000元拜年费,属受贿罪证据不充分外;罗收受其他8笔合计88030元贿赂款物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法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