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通讯员 赵华)
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中途遇到青石失控,造成了一死二伤的交通意外事故。车主在承担了垫付责任后,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2月19日记者获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车辆的正常通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车主单位对事故损失204668.25元承担同等责任。
高速路车祸一死两伤
2005年11月6日下午6时30分许,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周道富驾驶该公司一辆货车,从万州向重庆方向行驶,当行至渝宜高速公路L195公里+576米处时,在行车道内碾压长0.32米、宽0.22米、高0.18米的青石,致使车辆失控,车辆撞击紧急停车道防护栏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唐昌琼死亡、驾驶员周道富和乘车人蒋家英受伤,车辆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两单位承担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后,经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五大队现场勘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路上的青石所致,认定驾驶员和乘车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行均无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该路段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管理、维修和养护。事故损失共计204668.25元,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承担了垫付责任后,以合同之诉请求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承担人员伤亡、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