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案情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例:年迈的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和一般父母状告子女案不同,老人不是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而是向儿子索要长期居住权。
这位老母亲今年已经75岁,有三个儿子,7年前与丈夫离婚
,之后每三个月一次轮换在三个儿子家轮流生活。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老人厌倦了长期居无定所的轮流生活。今年3月,遂向二儿子提出要求在他家长期居住,其理由是二儿子曾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地基上建起了房子,建房时二儿子答应让她居住。但是,二儿子以母亲应该由三兄弟共同赡养为由拒绝了母亲的要求,母亲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索要居住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在儿子家有居住权利,其是否居住,及居住时间,由原告自行决定。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另外被告还应承担原告每月生活费的1/3,即30元。
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没提起上诉。
◆◆律师评析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扈 力 向世华)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中包含了为老年人提供房屋居住权。本案中,老母亲的三个儿子,虽然都依法负有赡养义务,但就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而言,二儿子不仅是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地基上建的房子,老母亲对该房屋也具有共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建房时二儿子也答应过让她居住。因此,法院依据这一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原告在儿子家有居住权利,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