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案情
刘某是一位退休教师,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老年疾病,长期吃药。
2005年3月20日,邻村同为退休教师的赵某之妻张某,向刘某介绍退休医生王某服用某品牌保健品后的效果,刘某心动,便到王某处打听使用情况。听完介绍后,刘某购买了王某购回的一套保健品,回家后在张某的指导下服用。
刘某服用该保健品期间身体出现不适,张某告知刘某不需服用其他药物。当月29日,王某在张某要求下又同到刘某住处看望,二人也未告知刘某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次日,刘某死亡。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鉴定,认定刘的死因系患肺源性心脏病,致急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事后,刘某之子作为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王某赔偿因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6.6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某、王某推荐给刘某的是合格保健品,正确使用不会致人死亡。刘某长期患病,应当知道保健品与药物的区别,但因其听信张某、王某传言,延误了治疗。作为推荐保健品的张某、王某,夸大作用效果,致刘某病情加重而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王某是退休医生,其宣传诱导作用较张某大,故判决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其中王某承担该20%比例中的60%赔偿额即1.47万余元,张某赔偿0.98万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人平均担责赔偿20%。
◆◆律师点评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 伟 易兴学)
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准确了解保健品作用的情况下,让刘某购买保健品代替药品治病,同时,张某明知自己没有治病的能力和资格,又亲自指导刘某用保健品治病,在治病无效,刘某病危时,张某又继续夸大保健品的作用效果,让刘某不服其他药物,只用保健品治病,张某的本意即使是为了帮助刘某,但由于张某夸大保健品作用的行为和不负责任地指导刘某治病的行为,误导了刘某,延误了治疗,对刘某死亡有一定过错;王某作为退休医生,明知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还夸大保健品的作用效果,向刘某出售保健品,让刘某用保健品治疗严重疾病,甚至在刘某病危时,也没有告知刘某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病的真相,王某不但有夸大保健品作用的行为,而且还有欺骗性质,王某的行为同样误导了刘某,延误了治疗,对刘某死亡也有一定过错。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二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公平的。
本案告诉我们,人们在相互提供帮助时,应当客观介绍情况,不能夸大事实甚至虚构事实误导他人,在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时,应履行谨慎的附随义务,绝对要避免不负责任的行为,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如果行为人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客观上又存在民法因果关系,即使是为了帮助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