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案情
2005年11月8日早上,张某急匆匆地骑自行车上班,在单位大门口时,万某(56岁)沿人行道转弯处快速走出来,骑自行车的张某躲避不及,一下子将万某撞倒在地,并致万某右腿受伤。受伤的万某被送医院检查后被院方告知:需住院治疗,于是万某住进了病房。就在万某住院3天后,万某突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3500元现金不翼而飞,万某随即向警方报了案,但该案未破。
万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其因受伤害所造成的医疗损失费用1800余元,并同时要求张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丢失的现金3500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给付医疗费及赔偿丢失的3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侵权行为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中的张某在对万某的受伤中有着过错,而对于万某的钱财丢失不存在过错,所以就不应对万某的钱财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①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万某因受伤害所造成的医疗等各项损失费用计1820元。②驳回原告万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双方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 力 余 清)
张某为何不赔呢?没道理。其实,这里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两个重要条件,即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的认识问题。
一个民事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了要查清民事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主观过错以外,还必须查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确认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张某骑车撞伤万某,“撞”与“伤”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撞”则无“伤”。因此,张某对万某的撞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张某撞伤万某是否必然导致万某丢失3500元钱呢?回答是否定的。这里面不存在法律上认同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张某对万某丢钱有否主观上的过错呢?所谓“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持的主观态度或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交通肇事只能是过失构成,主观上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所导致。张某撞人属于此类过失。如果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属于故意范畴,其行为性质也就截然不同。张某对万某丢失3500元钱在主观上有否过错,其判断的前提条件是张某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撞伤万某会导致其3500钱也不翼而飞?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因此,除非万某充分证明张某当时非法占有了这笔钱,那不当得利,理当归还。可本案无此法律事实出现,也就无归还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