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案情
2005年1月,郭某花20余万元购买了一花园小区住房,经过装修后,于2005年6月入住小区。
郭某入住小区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污水排放通畅;如物业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郭先生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先生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年7月19日下午,外出后回家的郭某突然发现自己家的地板有大量污水,而且地面墙体已经大面积污损,郭某立即查找原因,原来是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堵塞,使郭某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
事故发生后,得到郭某告知的物业公司立即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尽管如此,郭某家墙体却无法自然恢复。
郭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遭拒,于是2005年8月,郭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财产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时,郭某又将楼上住户黄某列为被告,法院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负责将郭某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某5000元经济损失。
对此判决,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因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某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郭某家损失由黄某承担。
◇◇律师点评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 伟 高精忠)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相邻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与郭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共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排污畅通。但纵观本案导致排污管堵塞,造成郭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的原因,不是因为物业公司有疏于维护和管理的违约行为,而是因为上层住户黄某在装修中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将装修的废物倒入排污管所致,可见黄某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污、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显然,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知道情况后及时疏通下水道,排除了水管堵塞,并对房屋进行了清扫,物业公司已经按物业服务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法院判决由侵权行为人黄某单独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提醒广大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应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