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8月,一家房产公司征用了一片有着71个墓穴的土地用以开发,征用这片土地时,房产公司完善了全部有关手续。
2004年10月,房产公司开始了对这片土地的大规模开发,于是,对这些墓穴搬迁成了必然,但房产公司为图简单省事,没有通知这些坟墓的有关亲人,更没有征得这些人的同意,就擅自将坟墓挖开,将棺木、墓碑损坏,然后挖出的尸骨交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进行了收集、转运、火化、毁灭。
这些被毁的坟墓,是33户当地村民的已故亲人,当他们得知祖坟被挖后,要求房产公司对其作出补偿。但房产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所开发的这片土地已被自己征用,而且手续齐全,坟墓也不属于财产,因此不存在补偿问题。
两方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33户村民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人死入土,立碑砌坟,入土为安,是农村的传统习俗。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之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如果遭到人为的破坏,将给死者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民间有撬其祖坟,等同于将其子女溺水之说,这种观念尤其是在农村更是如此。鉴于此,原告已故亲人坟墓作为其特殊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在原告还未迁移坟墓,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挖掘原告已故亲人的坟墓,其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而且直接伤害了原告对已故亲人的情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也同时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33户村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7.75万元。
律师评析◆◆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扈 力 向世华)
人死后,入土为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安葬死者是死者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在该安葬形式下的坟墓的形式完整权及不受破坏权,就由死者亲属享有和保护,坟墓作为有纪念意义的财物,具有物的性质和价值,为物权的客体,他人故意加以毁坏,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死者的坟墓不仅具有物的性质和价值,同时也是死者亲属寄托哀思,进行祭祀的客观载体,是死者亲属实现祭祀权最主要的作用客体,是死者亲属精神得以安慰的外在依存形式,坟墓不仅是死者的安身之地,而且是死者亲属的精神寄托之地。房地产公司在原告还未迁移坟墓,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挖掘原告已故亲人的坟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用语言难以表达的,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