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1月1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全国QQ被盗第一案”一审宣判,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
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 61650元,上缴国库。
两人盗卖130个QQ号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
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被告人杨某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二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
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QQ号非财产保护对象
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为QQ号是否是财物。此前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法院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但根据刑法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两被告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而立案查处该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人士则称出乎意外,“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想效果”。
纵 深
万州律师:指控罪名不当
万州知名律师吴险峰称,当初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是欠妥的。因为,我国《宪法》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又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的范畴,因此指控盗窃罪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本案情况看,二被告篡改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