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应 傅)
3月1日,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对进一步强化全区狂犬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了深入部署,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
各类区域划定
《通告》对万州辖区进行了划分,将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辖区,钟鼓楼街道所有社区及都历村辖区,牌楼街道袁家墩社区、太平社区、搭马桥社区,九池乡黄梅村辖区,天城镇抗建村辖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点。
熊家镇、大周镇、高梁镇、李河镇、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辖区及天城镇、九池乡除疫点外的辖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区。
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3年内划为狂犬病防护带。
疫点范围内禁养犬只
《通告》要求,凡划入狂犬病疫点范围的区域,一律禁养犬只。在狂犬病疫区范围内限养犬只,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万州城区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向公安部门领取犬只申请表,犬主持申请表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预防接种和检测后,再由公安部门核发准养证。农村狂犬病疫区和防护带饲养犬只,由当地畜牧兽医机构免疫,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犬密度,并限制犬只向其它区域流动。
《通告》规定,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的现有犬只和狂犬病疫区、防护带范围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将一律予以捕杀。将倡导和鼓励犬主自行捕杀处理犬只,2007年3月15日前为自行捕杀阶段。3月16日后为强制捕杀阶段,强制捕杀工作城区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农村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强制捕杀时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同时,《通告》还规定,狂犬病疫点、疫区范围内禁止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禁止携带、运输犬只出入,禁止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并鼓励检举、揭发在狂犬病疫点范围内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行为,对检举、揭发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违规将受重罚
为依法行政,确保防控措施落实,万州区已经作出部署,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告》还指出,狂犬病是一种患病死亡率为100%的传染病,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旦被犬、猫等动物抓咬,应及时到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处理伤口。
相关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万州府通〔2007〕2号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死亡率为100%。近年来,狂犬病发病率在全国、全市范围内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近十年来,未发生狂犬病疫情,但从2006年9月起,我区高峰镇、双河口街道先后发生了3起狂犬病死亡病例,近日,太白街道再度发生了1起狂犬病死亡病例,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前,正处于狂犬病高发期,为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将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辖区,钟鼓楼街道所有社区及都历村辖区,牌楼街道袁家墩社区、太平社区、搭马桥社区,九池乡黄梅村辖区,天城镇抗建村辖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点。熊家镇、大周镇、高梁镇、李河镇、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辖区及天城镇、九池乡除疫点外的辖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3年内划为狂犬病防护带。
二、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禁养犬只。
狂犬病疫区范围内限养犬只,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万州城区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向公安部门领取犬只申请表,犬主持申请表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预防接种和检测后,再由公安部门核发准养证。农村狂犬病疫区和防护带饲养犬只,由当地畜牧兽医机构免疫,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犬密度,并限制犬只向其它区域流动。
三、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的现有犬只和狂犬病疫区、防护带范围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捕杀。
倡导和鼓励犬主自行捕杀处理犬只,2007年3月15日前为自行捕杀阶段。3月16日后为强制捕杀阶段,强制捕杀工作城区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农村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强制捕杀时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犬或其他动物患狂犬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鼓励检举、揭发在狂犬病疫点范围内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行为,对检举、揭发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狂犬病疫点、疫区范围内禁止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禁止携带、运输犬只出入,禁止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
六、犬只饲养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防范意思,预防被犬抓咬,如被犬、猫等动物抓咬,应及时到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处理伤口。
对狂犬病患者应当隔离、监护,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因患狂犬病死亡的人,其尸体应当立即火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高峰镇和双河口街道的狂犬病疫情处置工作,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