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丁靳)5月6日,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局长信箱”,为劳动者解答了当前最关心的几个劳动方面的问题:补缴社会保险、剖腹产能否享受难产假、职工工资单是否可以透明以及关于加班等。
请求补交社保会被驳回
【问题一】:有一位劳动者想请求单位为他补交自1993年起至今的社会保险,因为他从1984年开始就一直在单位上班。但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的时候却被告知,他们可以受理他的申诉,但是补交社会保险这个请求他们肯定会驳回的。
“局长信箱”称,根据现行政策,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诉求即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当事人坚持就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理后予以驳回。
剖腹产可享受15天难产假
【问题二】:一女职工于今年1月19日剖腹产,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120天,《劳动法》上说"难产"可以增加假期15天,她所在单位也作了这样的规定。但她不知道剖腹产是否属于难产的范围,能否享受15天的难产假?
“局长信箱”告诉她:剖腹产属于难产的范围,因此应增加产假15天。
单位应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问题三】:加班费是不是也应该按月发放?能否年底集中发放?为了保密,单位是否可以不给劳动者个人工资清单?
“局长信箱”称,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如果单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不能无限度安排加班
【问题四】:另有一劳动者反映,他所在的单位原工作8小时,工资为1200元,但现在公司把工作时间改为12小时,工资只有1550元,只加了350元,他认为多加了4小时工作时间就应按加班处理。
“局长信箱”答复称,按照相关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是在约定合同时不能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有关规定,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剥夺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并拒绝支付应得的工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