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口径问题。一些人士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于2006年12月31日就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年终办理纳税申报
并不意味着多缴税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的问题,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对于既然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终还需要再纳税申报问题,其解答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人认为,税务总局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记者提问,此次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作了明确,有哪些考虑?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说:根据税法规定,股票是个人的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余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